周尚君、邵珠同: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实证研究 ——以276份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用实证研究

内容提要

  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转化为法律语词,构成了民法的基础规范。对裁判文书统计分析表明,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说理中的适用呈现逐年递增、区域级差、层级下移以及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适用、家事案例适用等特点。通过类型化分析发现,适用方式有单独适用和复合适用,适用功能有价值宣示、教育说教、补强说理和说理依据。规范缺失导致适用方式混乱、功能定位不清,甚至出现裁判说理向核心价值观这类一般条款逃逸的问题。核心价值观适用的正当性源于法律与政治的双向塑造、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范转化以及裁判说理中凝聚价值共识的客观需求。在适用过程中,只有坚持依据次序化、目的解释明晰化和语言修辞通俗化,通过裁判说理将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才能使核心价值观条款助益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  核心价值观  民事裁判  说理  双向塑造

 

周尚君 |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邵珠同 | 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

本文原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为阅读方便,注释从略。

 

引言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与民事主体、关系、秩序和社会发展要求并列的立法目的列入《民法总则》第一条。2018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民法总则》第185条“英烈保护条款”进行了精细化规定,并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列入第1条。2018年,“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首次直接适用《民法总则》核心价值观条款进行裁判说理。该案二审判决书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说理,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解释、论证、修辞等方法融入或者通过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这类有形载体平台推动,这些观点从宏观层面和法律方法论角度提出了融入的基本路径,对于在民事裁判说理中恰当适用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有益借鉴。然而,既有研究对核心价值观的分析局限于规范和政治解读,缺少政策适用性分析和经验实证研究。鉴于此,我们力图通过对276份裁判文书进行量化分析,深入探究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说理中的适用样态,论证其适用类型、特征与逻辑,进而针对适用方式和适用功能混乱的问题,提出机制优化对策。

 

一、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样态

  为展现核心价值观在民事司法裁判中适用的具体样态和基本分布,我们选取的判决书在说理部分均含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语词,经筛选后获得有效文书276篇。

 

(一) 时空分布:逐年递增,区域级差

 

数据显示,判决书在时间上呈现逐年递增的总体趋势。利用统计软件分析现有数据,可以得出明显递增的裁判年份线性分布样态(如图一所示)。从案号年份的增长情况来看,2015年判决书相较于2014年的增幅为245%,2016年文书相较上一年度的增幅为355%。为了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加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发〔2015〕14 号文件,从坚持平等保护、捍卫公平正义、弘扬法治精神、鼓励诚实守信、维护公序良俗等十一个方面提出指导意见。2016年3月和8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公布弘扬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强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促进诚信经营、诚实守法、诚信诉讼,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上述文书巨幅增长的时间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发文时间相吻合。这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指导意见、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到了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说理中的适用。

 

图一:时间分布情况

 

在空间分布方面,样本文书总体呈现地域性集中的特征。四个地区的判决书数量相比较,中部地区数量(123篇)明显多于东部地区数量(74篇)、西部地区数量(49篇)、东北地区数量(30篇)。统计数据表明,样本判决书的地区分布与全国民事案件的地区分布不存在相关关系。其中,湖南省相关判决书数量为74篇,占比达26.8%,而北京市、天津市和广东省共有17篇相关判决书,上海市的文书数量为0篇。核心价值观适用于民事裁判说理不具有强制性要求,并且缺少相应的具体适用规则。这导致各地法院适用核心价值观的态度不一,具体适用方式也迥然不同。个别法院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语词呈现模板化的倾向,比如在不予支持离婚请求时,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统一适用以下内容进行说理: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目前,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说理中适用的统一规则尚未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性文件也较为原则、宏观。各个法院适用核心价值观的样态体现了审判法官个人的说理风格,呈现了地方法院的裁判特色。综上所述,适用核心价值观文书的地区分布差异较大。

 

(二)类型分布:层级下移与简易、独任、家事案例适用

 

从法院层级、审理程序、审判组织和受理案由等方面来看,适用核心价值观的判决书集中分布在基层法院受理的较为简单的家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占比80.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比53.6%,由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案件占比59.1%,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占比达40.6%(如表1所示)。

 

在民事裁判说理中,适用核心价值观的主要践行者是基层法官。一方面,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数大;另一方面,基层法官是司法系统参与基层治理的主力。审理案件时,基层法官需要直接接触当事人和相关证据,需要直接查明的事实更加广泛,并且一审法官需要直接回应的诉求更加多样和迫切。这便产生了一审裁判说理适用核心价值观的客观需要。基层法院通过判断个案纠纷是非对错,能动地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诉讼程序和裁判结论之中,发挥着促进家庭邻里友善、辅助基层组织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

 

当前,独任制与简易程序形成了强制性的捆绑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采用独任制之审判组织形式的惟一前提。简易程序是司法服务大众化、普惠化的重要制度之一,其设立的目的和理论基础就是让更多的人能接近司法、接近正义。法院适用独任制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积极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理,将核心价值观充分融入其中。此外,合议制与独任制符合群体决策与个体决策的一般性规律,即个体决策受群体思维(GroupThink)影响较小、创造性较大。具体而言,独任制法官能够将核心价值观更加灵活地适用到裁判说理中,展现其个人的行文风格。

 

家事案件是核心价值观适用于民事裁判说理的重要领域。相较于一般财产纠纷,家事纠纷的性质较为特殊:主体之间具有亲属关系,诉讼争议关涉伦理道德、社会习俗,裁判结果影响家庭和谐、社会秩序。所以,家事案件的处理机制、审判思维不当,将引起极大的社会道德风险。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司法审判的应有之义。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与核心价值观内容相一致。法官审理家事纠纷,不仅要在事理上定纷止争,更担负着在情理上疏导情绪、指引行为的责任。法官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之中,将其与传统习俗、中华美德、家庭伦理等结合论述,并针对个案具体阐释法律规范和价值准则,从而通过司法裁判来引导家庭伦理、道德风尚。

 

(三)内容分布:阐释粗略,个体适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共24个字),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样本文书对核心价值观的阐释较为粗略,未对“24个字”基本内容进行严格区分、适用。统计数据显示,仅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语词、没有指明任何基本内容的判决书占比71.7%。其中,指明“诚信”、“友善”子内容的文书共96篇,占比34.8%,大幅超过涉及其他子内容的文书(如表2所示)。这表明,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说理中的适用较为简单,缺少细致深入的阐述说理。在核心价值观适用于民事裁判说理的过程中,法官将这一政治语词转义解释为法律话语,其主要依据是政治观念,而非核心价值观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当性。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法规范的调整对象,其基本要求是诚信、友善、和谐、文明。法律是外在规范,道德是内在规范,法律和道德的终极目的是实现人的尊严。《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构建起个体行为自由的边界。作为市民法的准则,民事规范将人的尊严、幸福定为价值取向,尤其体现为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保护善意之人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而诚信、友善是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故民法制度与公民层面基本内容具有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因此,样本文书所涉内容主要集中于个体层面。

 

 

二、适用方式与适用功能的类型分析

  述时空分布、类型分布和内容分布仅是对样本文书要素的统计分析结论。通过类型分析,能够进一步探究核心价值观适用于民事裁判说理的方式与功能,并发现当前适用核心价值观的基本问题。

 

  (一)单独适用与复合适用

根据文书说理依据的具体内容,可将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语词的方式分为单独适用与复合适用。单独适用指说理部分所表明的唯一依据是核心价值观。张某亮、张某印相邻通行纠纷二审判决书认为,邻里之间不应采用只强调个人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的做法,致使矛盾升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该文书强调邻里和谐相处是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准则,但没有明确相邻权关系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其说理的重点着眼于行为的社会效果,忽略了对法律关系的阐释。因此,单独适用核心价值观展开裁判说理,较为通俗易懂,但缺少法律规范分析的严谨性、法言法语修辞的严肃性。

 

复合适用的裁判文书所占比例远超过单独适用的文书,与核心价值观结合适用的依据或者语词有八个小类,可谓纷繁复杂(如表3所示)。结合孝敬父母、邻里友善、诚实守信等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或优良传统的文书占比最高,与上述“基层、简易、独任、家事”的类型分布相一致。样本文书涉及的法律原则较为多样,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社会经济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婚姻自由原则等,并未限于《民法总则》列举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而没有直接规定“公序良俗”或者“公序良俗原则”。其中,仅2篇判决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18篇判决书只指明“公序良俗”,后者并未具体阐明“公序良俗”的属性——属于学说理论、民法原则还是道德风俗。从法律渊源和适用位阶来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以及法学理论有着严格的界定。在复合适用的情况下,对说理依据的模糊处理反映了法官说理思维的混乱。因此,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考验着法官的裁判技术、说理思维。

  

  适用核心价值观的同时,判决书说理直接引用或者间接阐释法律规则,构成“与法律规则相结合”的适用方式。与之相比,文书说理将法律精神或者国家政策与核心价值观相结合,表明裁判者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契约精神是当代公民商事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劳动者的违规行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工作的通知精神”等作出裁判结果。固然,裁判者将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传统美德、国家政策等结合适用,将价值分析与法律分析、政治分析等结合论证,说理更为清晰。但是,裁判文书适用核心价值观方式的不统一,尤其是说理过于模糊、粗略,已经严重影响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准确性,并进一步损害法律的稳定性、裁判的可预期性,有碍司法公信力的建立。

 

(二)价值宣示、教育说教、补强说理与说理依据

 

核心价值观适用于民事裁判说理的功能分为价值宣示、教育说教、补强说理、说理依据四个层次,并且核心价值观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依序增强。其中,价值宣示类文书共118篇,占比43%;教育说教类文书有43篇,占比16%;补强说理类文书有92篇,占比33%;说理依据类文书共23篇,占比8%。

 

承载价值宣示功能的判决书,其适用核心价值观语词的目的只是宣扬价值,不涉及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宣示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分析泾渭分明,裁判文书仅是简单引用政治话语。文书说理适用核心价值观进行价值宣示,主要为了借助政治话语增强文书的说服力,提升各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区分价值宣示与教育说教功能的关键在于把握裁判者的行文目的。法官以裁判文书为载体,发挥核心价值观价值引导、情绪疏导的作用,对文书受众做出明确的行为指引,构成教育说教功能。当然,文书受众不限于纠纷当事人,还包括庭审旁听人员、文书阅读人员等。适用核心价值观展开教育说教,体现了裁判说理凝聚社会价值共识的责任。

 

补强说理功能是裁判者使用核心价值观话语,达到补充、强化法律论证的目的,使说理更加符合事理逻辑。若文书将核心价值观作为论证的唯一依据,则构成说理依据功能。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依据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将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例外的说理依据。于某与沙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村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的,应以确认合同无效为原则;但本案可以作为此规定之例外,有益于居民生活和谐稳定,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较于该案一审文书,二审法官说理更侧重于事理,但是缺少对“原则之例外”的法理论证。第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裁判者未引用该法律规则,而将核心价值观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了“常回家看看”条款——赡养人应当关心被赡养人精神需求,并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被赡养人。陈某与向某等赡养纠纷一审判决书支持原告的看望请求,因为看望父母是法律要求,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针对同样的诉讼请求,卢某等与李某等赡养纠纷一审判决书仅以“符合事实、也符合营造和谐社会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而予以支持,其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说理依据都没有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依据。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一是此类社会关系无需法律调整,如被告自愿补偿原告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法院不予干涉;二是因规定滞后、立法疏忽、不便文本化等存在的法律漏洞,如“做法事”迷信活动的支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在法律规则缺位情况下,民事裁判者越过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等,直接适用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依据,论证过于粗疏。

 

综上所述,通过类型化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将适用方式分为单独适用和复合适用,将适用功能分为价值宣示、教育说教、补强说理和说理依据。适用方式与适用功能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说理依据功能的判决书均采用单独适用方式,补强说理功能的判决书均采用复合适用方式。适用方式和适用功能的类型多样表明,裁判者适用核心价值观享有充分的自由裁判余地。同时,由于缺少统一、明确的适用规则和指导制度,一方面规则缺失导致法官适用核心价值观的恣意,另一方面适用风险使得法官难以适用、不敢适用核心价值观。适用方式与功能定位构成当前民事裁判说理适用核心价值观症结的表里,即形式上表现为适用方式混乱,实质上是功能定位不清。尤其在个案之中,甚至出现裁判说理向核心价值观条款这类一般条款逃逸的困境。

 

 

三、核心价值观适用的正当性证成

 

民事裁判说理适用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在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国法院系统裁判文书水平不高,很难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原因在于其“语言游戏”的参与性、互动性、对话性和公开性不足。裁判文书利用核心价值观语词或者核心价值观条款加强论证说理,能够有效提高文书的说服力。

 

(一)法律与政治的双向塑造

民事裁判说理适用核心价值观,不单单是政治话语对法律话语的渗入,更是法律与政治的互动交融,形成相互嵌入的态势。从历时性考察,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法律与政治业已形成的亲和力,不足以被“司法独立”、“价值中立”等原则切断。从共时性考察,在每个国家的法律里,社会既有的道德和更广泛的道德理念对法律所产生的巨大影响,或是通过突兀的、公开的立法程序成为法律,或是沉默平和地通过司法程序影响法律。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均受到个体经验、群体共识、政治选择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其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也绝非纯粹的封闭性系统。德国将“法律思想”、“正义”和“伦理原则”等世界观的调整条款列为“最高的序位”,并根据这种条款将承继的法律在政治建立的新价值体系上进行转义解释。这些条款是各种时代精神进入法律秩序的关口。核心价值观既是政治意识形态话语,也是当今时代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民法总则》等法律的条款内容,并且在裁判说理中得到适用,充分体现了法律与政治的互动交融。

 

法律概念具有相对性的射程外延,特别是一些规范性的概念。个案裁判中具体的价值判断,应当参酌社会上可探知、认识的客观伦理秩序和公平正义原则,以期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道德价值观念的变迁。裁判说理适用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价值共识对司法裁判影响的直接体现。以私人自治为标准,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可以分为鼓励型、中立型和限制型。鼓励型包括自由、平等、民主,中立型包括富强、公正、和谐、法治,限制型包括诚信、友善、文明、爱国、敬业。核心价值观内容丰富,凝结了时代精神,为裁判推理提供了价值基础。核心价值观语词转义到司法裁判之中,也面临着价值选择的矛盾与冲突。化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司法裁判者的全面衡平与自由裁量。承认法律价值的多元性,实则打破法律形式主义的桎梏,为核心价值观适用于裁判说理提供了实施路径。所以,民事裁判说理适用核心价值观,必须保持司法裁判的开放性。

 

当然,法律也对政治产生一定的塑造作用。第一,立法保障政治体制改革。一方面,通过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对改革方案进行先试先行;另一方面,通过修改或者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中央政府将切实可行的改革经验统筹为国家制度。在立法程序中,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及各级党政机关对政治体制进行调整、优化和完善,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同时,要重视价值层面的引导,只有将改革措施与核心价值相衔接,才能使其变为能够执行的法律。第二,司法维护政治秩序稳定。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须将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政治决定通过法治原则,具有创造法治的力量和产生秩序的作用;同时,政治决定的偶发性、任意性、擅断性受到制定法律、法律正义原则等法治规范的拘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法律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通过司法裁判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核心价值观适用于民事裁判说理,有益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二) 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规范

 

民主立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法律文本是当前主流价值的体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文化,构成核心价值观适用于民事裁判说理的重要基础。当前,多部法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在具体条款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分别将“倡导/培育/践行/传播/加强教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条款内容。2017年以来,相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民法总则》均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写入首章首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写入首章首条。从调整对象来看,《广告法》《民法总则》属于调整民事关系的私法,《英雄烈士保护法》调整对象兼涉公私法律关系,而其他法律主要调整行政关系,属于公法。《广告法》将“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在附则一章,并不能提供司法裁判的直接指引。故,作为核心价值观在个人与个人关系上的实证化,《民法总则》第1条是目前民事裁判说理适用核心价值观的直接法律规范。除第1条之外,《民法总则》其他条款直接或者间接规定了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首先,与“法治”相关的条文最多,包括但不限于包含“依法”词语的规定(第58条、第77条等)。其次,与“诚信”相关的条款所用语词包括“诚信原则”(第142条)、“善意”(第61条、第85条等)、“妥善”(第43条)、“恶意串通”(第154条、第164条)。再次,与“自由”相关的条文涵盖意思自由(第5条、第35条)、人身自由(第109条)、婚姻自主(第110条)。最后,“文明”包罗万象,既包括公序良俗要求(第8条、第10条等),也涵盖商业道德(第86条)、社会责任(第86条)、社会公共利益(第185条)等。

 

(三) 裁判说理凝聚价值共识

 

在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民事裁判说理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有效实现凝聚价值共识的社会效果。在公平公正解决当事人矛盾的基础之上,裁判人员通过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能够发挥文书指引公民诚信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在依据法律规定的提前下,审判人员将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说理的价值目标、取向与准则,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人的一种关怀。特别是在裁判文书中引入道德要素,情与法相融合,既增强法理分析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朴素的公平正义感。为了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通过核心价值观来凝聚全体成员的价值共识尤为重要。同时,裁判说理适用核心价值观能够增强法律的连续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安定性,减少司法裁判与法律文本的冲突。管理学观点认为,通过明显地拥护和实践广泛接受的信念和假设,可以获得合法性。裁判文书只有充分说理,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融合,树立起司法合法性和司法权威性。因此,认同核心价值观、达致社会价值共识是民事裁判活动所肩负的重要责任。

 

四、核心价值观适用机制的优化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除了完善立法、制定配套措施以外,司法工作者应当提高理论水平、转变裁判思维、规范裁判技术、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民法总则》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目的,推动了道德的法律化,提供了通过司法裁判建设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契机。

 

(一)  说理依据次序化

 

民事裁判适用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应当坚持说理依据的次序化,以期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者公布权衡的标准,甚至要求其论证适用标准的合理性。裁判文书说理的依据不应局限于法律渊源,可以包括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资料。说理依据次序化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第二层次指在裁判说理中作为依据的一切规范、标准,如法律、习惯、法理、政策、判例、学说等。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指出,法官可以作为论证裁判理由的论据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公理、情理、立法材料、法理、学理以及与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相冲突的其他论据。《民法总则》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定位为立法目的,没有直接规范具体的法律关系。如若直接将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说理的唯一依据,则违背法理,势必破坏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在法律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核心价值观应当遵循“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顺序。通过裁判文书说理这一透明和客观的形式,法官向自己、当事人、上级法院以及包括法律专门职业共同体在内的社会公众说明裁判的过程和理由,论证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当性。没有遵循一定次序的说理,必定难以令人信服。(2016)吉07民终579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依次分析协议文本、法律关系、国家相关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2016)粤13民终239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依次分析合同文本、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交易秩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构紧凑,说理详实(如表4和表5所示)。上述两份判决书行文清晰、次序明确、说理充分,其说理结构具有典型性,值得推广和借鉴。当然,裁判文书应当减少模板化、简陋化、碎片化,要强化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平衡文书说理的共性与个性。

 

《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民事裁判依据是法律或者习惯。但是,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无法规定具体社会关系时,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必须“造法”。抑或当法条明显无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令人信服的答案时,法官可以从法条背后的“高级法背景”中寻找解决方法。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最大的交合点,在于原则、理念和价值。所以,第一层次与第二层次并非截然分开、界限分明的。即使法律规则没有规定,民事裁判说理也不应越过民法原则和民法精神,仅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作为依据。王某仍与王某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认为,被告应适当补偿原告部分医疗费,考量的因素包括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原则、法官内心确认。其中,公平原则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说理依据,而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裁判所追求的社会效果,法官内心确信则是事实认定的标准。

 

(二)  目的解释明晰化

 

民事裁判弘扬核心价值观,绝非用价值或者道德替代法律。在说理依据次序化的基础上,发挥核心价值观在裁判说理中的价值宣示功能、教育说教功能、补强说理功能,将不会构成公众接受、理解上的困难。但是,说理适用核心价值观需要借助目的解释方法,因为该法律方法能够维持法律秩序的体系性和安定性。目的解释着眼于法律体系的整体,给司法裁判者留有充分的自由空间。司法裁判明确目的解释方法,可以进一步消弭政治话语与法律话语的隔阂。民事裁判活动中,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因此,目的解释贯穿民事裁判说理的始终,是民事裁判适用核心价值观进行灵活说理的工具。同时,核心价值观限制了法律解释和续造方法的裁量余地,避免了解释方法引起的不公。

 

核心价值观适用于民事裁判说理,将目的解释明晰化,有助于实现个案公正。在待证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袁某与邓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原则、过失相抵原则,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作出法官所确信的个案公正的裁判。在没有法律规则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张某与十堰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为了保护社会弱者的利益,基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贯彻国家政策的考量,将弱者纳入被扶养人范围。正如卡多佐法官所言,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沉默无言或不充分时,法官应当服从立法者自己来管制这个问题时将会有的目标,并以此来塑造他的法律判决。裁判者必须考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的立法目的,从而平衡法律的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

 

(三)  语言修辞通俗化

 

法律语言对其使用者和思考者形成约束力和指引力,限定了使用者和思考者的说话方式、思维方式和论证方式。裁判文书应当使用专业的法言法语,但绝不能以此构建起专业壁垒,将普通民众挡在法律的门外。语言修辞通俗化更加契合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共识的话语特点,也是破解法律规定与民众朴素正义感之间冲突的着力点。

 

如何合理调整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和矛盾冲突、弘扬核心价值观并实现公平正义的法价值,不仅是对司法机关专业能力的检验,更是对强者良知和社会责任担当的拷问。“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的一审判决因为机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公平原则,而无法被民众所接受。相反,下列适用公平原则的判决结果,由于语言修辞通俗,融入人情伦理,具有更强的信服力。该判决书从道德角度分析,基于亲朋情谊不计报酬的互帮互助是传统美德,也是核心价值观的体现;被告给予原告补偿,既是对亡者的告慰,也是对生者失去至亲的安慰,亦是使自身内心安宁的方式。这份文书没有机械适用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而是充分融合社会道德、传统美德和“常人、常情、常理”,避免了裁判结果的苍白无力。裁判文书应当将核心价值观作为推理的基础,对裁判文书所涉的事理、法理、学理、情理和文理进行综合性的、整体性的思考。把核心价值当成说服的理据,改变简单地依法办事的思维,避免机械执法或司法的生硬方式。说清事理,讲明法理,沟通情理,让当事人看得明白,想得清楚,真切感受到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的公平正义。

 

同时,法律与政治的双向塑造也离不开通俗化的语言修辞。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担负着定纷止争、维护正义的重要使命。司法工作者在裁判说理过程中适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政治语词,强化裁判文书的通俗性,更好发挥裁判的教育作用。从司法功能来看,民事裁判活动应当用通俗化的语言,用法律规范公民的行为,用道德引领民众的行为,以弘扬核心价值观,建设和谐社会。作为司法方法,修辞能够消融当事人因法院介人而可能产生的负面感受,其具有实用主义纠纷解决的能力。司法裁判者不能被法律条文所束缚,应当依托通俗化的语言修辞来沟通法律与政治、道德等,使其协同发力,推动文书说理化解纠纷、滋润人心。

 

因此,司法裁判引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并适用核心价值观说理,不能恣意而为。说理依据次序化、目的解释明晰化和语言修辞通俗化,是对核心价值观适用于民事裁判路径的规范,也是对司法裁判过程的公开公示,亦是对裁判者的保护、对司法公信的维护。


结论

 

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基础规范,民事裁判说理适用核心价值观深刻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当前,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说理中的适用,不再是司法被动的、消极的完成政治任务。透过适用特征、适用类型等实践样态发现,法院对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进行了积极回应和主动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制度实用主义,在司法活动中加强自身的社会政治功能。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实质上发挥着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社会共同规则的习得,并不是通过法律,而是通过日常生活的沟通;尤其是规范层面的学习,是在具体行为模式中形成的。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践行核心价值观是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对政治体制改革产生独特影响。只有将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由于仍然缺少统一的指引理念和裁判规范,适用方式和适用功能一定程度上呈现无序状态,进一步导致法官适用的恣意、适用风险的增加。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法律与政治双向塑造的关系、裁判说理凝聚价值共识,坚持说理依据次序化、目的解释明晰化和语言修辞通俗化,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才能获得更加规范的结构面向。当然,适用中要避免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说理中的泛化,尤其是逃避适用法律规则、向核心价值观条款这种一般条款甚至向政治文件逃逸的情形。

 

参考文献

 

1杨某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而进行劝阻,导致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田某某(段某某的妻子)以侵犯段某某生命权为由起诉杨某,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二审认为,一审判令劝阻者分担损失,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据此改判,驳回原告诉请。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书;《田某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宣判》,http://zz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5485,2018年2月10日访问。

2参见陈金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方法论诠释》,《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4期;冯玉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义和途径》,《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4期;杨凯:《论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的引领功用》,《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孟融:《中国法院如何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以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为分析对象》,《法学评论》2018年第3期。

3本文数据来源为无讼案例(http://www.itslaw.com/bj)网络数据库,检索词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索范围为“法院观点”,检索限制项为“案件类型:民事”、“文书性质:判决”,最后检索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检索结果为342篇。筛选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词语仅为案件事实的文书以及重复的文书,最后得到276篇有效判决书。

  我们于2018年6月24日再次检索发现,仅有两份裁判文书适用《民法总则》第一条进行说理,分别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民终66号民事裁定书。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14日第3版。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10日第3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3日第3版。

6参见(2016)湘0124民初318号、(2016)湘0124民初4033号等66篇民事判决书。

7参见祖鹏:《责任与担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层法院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16日第5版。

8参见潘剑锋:《中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之科学化革新——对我国民事程序及其相互关系的反思》,《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9参见杨卫国:《论民事简易程序系统之优化》,《法律科学》2014年第3期。

10参见张雪纯:《合议制与独任制优势比较——基于决策理论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

11参见杜万华:《弘扬核心价值观促进家风家庭建设》,《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12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党建》2014年第1期。

13参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3783号民事判决书。

14参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8916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8441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尧都区人民法院(2017)晋100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

15参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终155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一审判决书文号为(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592号。

16参见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

17参见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7)皖0181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4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

18参见黄现清:《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分析》,《政法论丛》2016年第1期。

19参见[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62页。

20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9页。

21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1页。

22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36页。

23参见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4页。

24参见陈金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及改革顶层设计》,《法学》2014年第8期。

25参见吕宗麟:《论法律正义与司法权之政治权力运作关联性》,《岭东财经法学》第五期。

26参见《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民日报》2016年12月26日第1版。

27参见黄宇骁:《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无效力》,《清华法学》2018年第3期。

28See Monica A. Zimmerman and Gerald J. Zeitz, Beyond Survival: Achieving New Venture Growth by Building Legitimacy,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Vol. 27, No. 3 (Jul., 2002), p. 420.

29参见曹志勋:《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通过)第2条规定: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31参见王亚新:《日本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形式和方法》,《人民法治》2015年第10期。

32参见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33参见任强:《司法方法在裁判中的运用——法条至上、原则裁判与后果权衡》,《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34参见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3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

35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32页。

36参见雷磊:《法律方法、法的安定性与法治》,《法学家》2015年第4期。

37参见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9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

38参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36号民事判决书。

39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4页。

40参见舒国滢:《法哲学沉思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105页。

41参见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1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

42陈金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方法论诠释》,《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4期。

43参见刘星:《司法方法中的推理、管理、修辞及司法公正——以“要件审判九步法”为样本》,《法学》2015年第4期。

44 See Taisu Zhang, The Pragmatic Court: Reinterpreting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 ,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Vol.25,No.1(2012),pp.60-61.

45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8-140页。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