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诉浙江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精准识别、审调协同、回访督促化解涉侨企业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浙江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能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太阳能发电系统及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的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由归国华侨李某创办。2014年,浙江某能源公司与某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器材公司)订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浙江某能源公司利用某器材公司名下二号、三号厂房屋顶(共计约7000平方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某器材公司可以优惠电价使用该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电力。该协议签订后,浙江某能源公司除按约定在二号、三号厂房屋顶建设电站外,在一号厂房屋顶亦建设电站。
因双方对于一号厂房屋顶所建电站的租赁费用、购电优惠价格等事项无法协商一致,2023年8月,某器材公司诉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合作协议,拆除浙江某能源公司在一号厂房屋顶铺设的光伏设备并以市场价支付占有使用费。
调解结果:
本案纠纷处理期间,正值浙江某能源公司筹备上市的关键时期,处理结果对该公司的上市审核进程与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为有效化解纠纷,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依托特设共享法庭,联合侨胞调解员、侨胞陪审员分头进行调解,逐步引导当事人调整心理预期。经过多轮调解,某器材公司认识到光伏发电项目所带来的可观经济收益前景,同意放弃拆除一号厂房屋顶设备的诉讼请求,而浙江某能源公司也认可未在合同中写明一号厂房屋顶安装设备的事实,同意在以电价优惠折抵后续租金的基础上支付前期租金,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并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3年11月2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2023)浙0482诉前调书78号民事调解书。
该案审结后,审理法院及时开展回访督促工作,确保调解书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在回访中,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工作表示了高度的肯定和感谢,并表达了在本地继续营商的美好愿景。
(来源于正文 -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8-6-48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