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数智时代的法律方法”学术研讨会
2025年1月11日,“数智时代的法律方法”研讨会在天津锦龙国际酒店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广州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南大学、北京理工大学、郑州大学、深圳大学、甘肃政法大学、宁波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东交通大学、河南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周口师范学院、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学海》《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出版界编辑以及南开大学法学院师生近50人参会。
(一)开幕式及主旨报告
开幕式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人工智能研究中心主任王彬教授主持,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张军权主任致辞。
王彬教授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诚挚欢迎。王彬教授指出,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法律领域正在经历着深刻变革,数智技术不仅挑战了传统法律思维的边界,也为法律方法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创新机会。如何在这样一个变革时代找到法律理论与技术应用的平衡、如何去构建适应数智技术的法律方法已成为法学界的重要课题。本次研讨会主要围绕着数智时代的法律方法展开深入讨论,十分契合数智时代的法学研究要义,希冀本次会议可以促进与会人员的深入交流,推动法律方法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张军权主任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对与会嘉宾致以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张军权主任从实务视角出发,指出数智技术宛如一场汹涌澎湃的浪潮,重塑着社会的每一寸肌理。在司法实践的主战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已然成为法官、检察官们的得力助手,精准的证据筛查、高效的法条检索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在日常法律服务的细微之处,线上法律咨询、智能法律服务平台等应用,也让民众足不出户便能享受便捷、专业的法律服务。然而,硬币总有两面,随着数智技术的发展,诸如算法偏见对司法公正的潜在威胁、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困境、智能合同的效力认定等难题也接踵而至,亟待学术界与实务界携手攻克、共同探索。
在开幕式之后,由四位老师进行主旨报告。
广州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数字复杂关系中可能蕴含的法律方法问题”。谢晖教授指出,数智社会存在诸多复杂性:一方面,主体具备复杂性,如网络购物涉及消费者、商家、平台乃至国家等多方;另一方面,权利义务内容与调整规范具备复杂性,平台规则、政策等在数智社会的调整作用日益凸显。对于传统法律方法,虽可用于解决法律意义模糊、冲突及填补漏洞等问题,但在应对数智社会复杂关系时存在局限,因其具有相对单一针对性,难以满足数智社会综合性需求。谢晖老师提出“数智方法”这一新概念。该方法可能涵盖大数据方法、算法及基于此形成的法律推理、解释、论证与司法决断等,其在主体界定及裁决责任归属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华东政法大学陈金钊教授报告的主题为“对法治思维的方法论刻画”。陈金钊教授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不仅仅是挑战,更是提升传统法律方法能力的新手段。人类因能力有限,在法律思维规则建构上进展缓慢,而生成式人工智能能阅读海量材料,有助于避免错误,增强法律的规范性与体系性,其可在法律思维规则建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关于法律思维的方法论刻画,陈金钊老师指出法治思维核心是根据法律思考、依法办事,但其中“法”并非现成的。立法者统一法源的梦想难以实现,任何制定法的应用都需重新进行意义确定。他通过介绍一本《民法方法论》中概括的12条规则,阐述法律方法论的任务,提醒学者们谨慎对待法律续造。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熊明辉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法律推理的逻辑方法”。熊明辉教授从“逻辑”一词展开,以《现代汉语词典》四层含义为基础,聚焦前两层明晰“逻辑”含义。在此基础上,熊明辉教授阐释法律推理是在法律领域通过逻辑与理性从已知规则、原则和事实得出结论的过程,其逻辑方法涵盖演绎、归纳、类比等。其中,法律三段论作为法律推理常用的演绎方法,虽源自传统逻辑三段论,但与之有别。法律推理结论,与传统三段论前提真则结论必真不同,其具备可废止性,例如一审判决可能被二审推翻。同时,法律推理面临“约根森困境”,法律规范命题无真假可言但存在有效或无效之分,事实的“真”也难达哲学意义标准。为此,可用“可接受”替代“真”来解决部分问题。为此,需改进三段论模型,凸显证据推理与法律解释,以可废止逻辑重构法律逻辑,并将之作为法律人工智能建模的逻辑基础。
华东政法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刘风景教授发言的主题为“人工智能时代拟人法律观的复兴与未来”。刘风景教授指出,人既有理性也有感性,拟人思维在法律中普遍存在且作用重大,其有助于表达与理解。在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以人类为原型设计,具有自主决策、强大学习能力等要素,其当下处于弱人工智能的仿人阶段,未来可能发展到齐人、超人状态。拟人法律观不仅是认知方法,还能与法律拟制搭桥,法人制度便是例证。关于拟人法律观向法律拟制转化的路径,从宏观方面,对人工智能应持促进态度,划清人与人工智能的界限,在我国以成文法为主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推进发展。具体操作上,一是要凝聚共识;二是适当界定人工智能通用范围,明确其应用场景;三是细化人工智能在不同场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开幕式及主旨报告之后,与会学者们进行合影,随后本次研讨会进入分论坛阶段。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四个分论坛。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数智技术冲击下的法律方法”“数智技术的法律应用”“法律方法的智能化”“数智技术的法律治理”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为推动数智时代下的法律方法研究建言献策,提供智识灼见。
(二)第一单元
天津市社会科学院科研组织处处长刘志松研究员担任第一单元主持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杨贝教授发言的主题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方法:研究与应用”。杨贝教授指出,法律方法侧重于个案特殊性,人工智能聚焦案件相似性,尽管二者都以司法公正、同案同判为追求,但大数据时代下二者思维差异显著,例如对因果与相关、必然与或然的关注不同。在相互赋能方面,人工智能凭借大数据为法律方法提供助力:为法律解释获取更丰富文献;在法律推理上实现精准总结预测;为法律续造获取多元素材;为法律论证找到更有力理由。法律方法则可为人工智能进行规则建构指引——因通用大模型在司法应用上存在障碍,需法律方法介入再次训练,涵盖法律判断的形成、法律判断的证成等多方面,以契合法治思维。杨贝教授认为,未来应强化法律方法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突破智慧司法局限,使法律方法借人工智能拓展应用,同时为人工智能指明精准方向。
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王云清副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数智技术背景下的法律解释”。王云清副教授指出法律解释学研究从早期侧重逻辑和语义分析,逐步发展到强调为解释结论提供实质理由,在法律解释方法排序上已形成以文本分析为首的共识。该共识对数智时代的法律方法有重要意义,人工智能虽能辅助法律推理与解释,但同样面临自然语言处理难题。法律文本的强规范性使其区别于一般文本,在语境化解释上短板更为明显。尽管可通过完善规则库等方法为人工智能赋能,但代表性不足等问题接踵而至。在数智技术回应法律解释方面,存在法律解释中的价值判断、法律解释的可解释性、数智技术对解释主体性的冲击三大难题。王云清副教授总结,法律文本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但未来需解决机器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程序从复杂法律文本中获取法律意义的能力问题。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郭少飞副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数智时代的法律拟制”。郭少飞副教授从双重空间理论切入,指出虚拟空间虽被质疑存在的真实性,但在数智时代必然存在,其具有空间拓展、主体行为关系改变等特性,引发了思维和认知方式变革,且提升了人们的自由度。郭少飞副教授指出,对法律拟制的认定多为虚假断言、以假为真,但在虚拟空间中真假难以判断,法律拟制应是“以虚构实”。在数智时代,法律拟制的内涵需从命题意义、语言转化角度理解。从功能上看,法律拟制具有符码转换功能,在双重空间的符码语言系统中,能将代码转化为人类语言,实现符码交互式立法,用于虚拟空间秩序建构。在弱AI时代,通过法律拟制可实现虚拟空间中事实与规范间的联动,达成计算语言和人类语言的互构,可用来确定裁判结果。
郑州大学法学院韩新远老师发言的题目为“认真对待数字时代法的安定性”。韩新远老师从概念辨析、理念渊源、法理基础三方面对法的安定性进行审视,并指出法的安定性关乎法治实践可能,数字技术给其带来了危机。在数字时代法的安定性不仅面临语言的模糊性、司法三段论局限、解释能动性问题等传统社会显著存在的问题,还面临被数字时代放大的时空观念改变、意思自治受限、法律体系结构离散等危机,以及基本范畴地位动摇、内心状态的外化计算、架构性的完美规制等新生危机。为此,韩新远老师提出应对举措,包括调节被高估的法的不确定性、承认认识论意义上而非本体论属性意义上的安定性、信任作为法的安定性的运行逻辑、重组法的安定性的价值板块。韩新远老师总结,我们必须对法的安定性进行与时俱进的辩护和捍卫,为数字时代的行为主体提供必要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武飞教授围绕四位老师的发言进行了与谈。武飞教授指出人工智能在处理证据信息上潜力巨大,法官处理案件时多将精力用于事实认定,人工智能可在提炼共性与关注个性间发挥作用,助力案件事实处理。关于人工智能进入司法领域,武飞教授对其如何影响法律思维方式进行了思考,最高院虽明确了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但在事务性工作上界定范围并不明确,且相关研究不应受此局限。人工智能对司法正义标准的影响,涉及算法透明性、决策过程向法官和社会公开的程度等复杂问题,人工智能虽可能不会改变司法正义标准,但极有可能丰富其内容。最后,武飞教授提及了人工智能能否助力法官撰写优秀裁判文书这一延伸性技术问题,这些思考均源于对四位老师发言的深入理解。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侯学勇教授对四位老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侯学勇教授总结,四位老师从不同侧重点探讨了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风险及规制:杨贝老师对其应用持乐观态度并反思问题;王云清老师反思数智背景下法律方法运用的优缺点尤其是价值判断的问题;郭少飞老师论证虚拟空间与法律拟制的关系及裁判规则确定;韩新远老师讨论数字时代法的安定性危机与规制。侯学勇教授指出,人工智能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从两个层面影响着我们:一是作为辅助工具,助力我们更好地追求司法裁判公正等;二是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与处事行为,如数字支付改变了人与人及与货币的关系,大数据案例库影响法官裁判模式,交易平台的出现带来多主体交易模式与新信任体系。在本单元最后,侯学勇老师针对武飞教授提及的问题提出了相反看法,其认为数字时代极有可能大幅改变我们关于法律正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
(三)第二单元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审侯林莉老师担任第二单元主持人。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中礼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数字司法的算法逻辑:价值数据化的可能性及其限度”。彭中礼教授指出在数字中国建设及数字技术发展的大背景下,司法面临巨大的变革与挑战。从概念、过程、依据三个方面来看,在数字司法的建设过程中,算法作为数字司法决策的机制,既指引了司法的方向,也对衡量价值提出技术要求。一方面,算法的核心能力是处理数据和执行逻辑运算的能力,价值判断是作为指导算法设计和应用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在数字司法中,价值判断也是可以成为司法的重要构成要件,从而形成数字时代司法的重要理想图景。司法具有可计算空间,为数字司法的价值判断奠定了技术基础。彭中礼教授提出了价值数据化的可能性及其方式,并指出其限度及应对策略。彭中礼教授总结,数字司法应注重价值判断,有效设计价值判断的技术进路。与价值有关的讨论越多,评估价值方法越多,不同方法间的对话才能形成,此研究还需多维度进行。
郑州大学法学院李建新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司法人工智能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李建新教授与内部观察的研究不同,其从外部因素切入分析影响司法人工智能对司法公正的作用。当前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从辅助走向独立决策,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值得探讨。为此,李建新教授运用小波分位分析方法,通过收集2019-2024年相关数据,针对主要国家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进行短、中、长期分析。研究聚焦司法公开(通过传统与数字媒体体现)、资金支持(源于金融机构)、人工智能法律环境(各国制度框架差异大)三个外部因素。分析结果显示,司法公开短期对人工智能有全面影响,中、长期呈积极影响;资金支持在短期和中期关键,决定人工智能发展程度并影响监管;人工智能法律环境在中、长期对其有一定影响且可控积极。
华东交通大学法学院法硕中心主任于辉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案件事实认定中人工智能应用的限度”。于辉副教授指出,人工智能的技术理性在案件事实认定中有客观性和全面性优势,能提升处理统一性与弥补法官精力短板的能力,但同时也存在算法偏见和数据依赖的缺陷,应平衡其与经验理性的关系。于辉副教授指出,当前对人工智能应用限度的研究虽在不可替代法官上达成共识,但视角单一、方法固化,对技术风险的分析也不够深入。基于此,应从形式、实质、实践理性三个维度重构应用限度标准,综合考量如能否形式化量化、有无伦理风险、成本收益等因素。于辉副教授总结出四条主要标准,归纳出六类应用限度类型,并对介入线路进行层次分级,明确核心禁区、次级禁区及相对禁区的不同要求。为保障人工智能合理应用,于辉副教授还从程序繁简分流、技术审查评估、制度规制算法可解释性、建立结构化风险防控机制这四个层面,构建起应用线路的预警路径,旨在实现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的科学融合。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刘一泽老师发言的主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应用的规范认知困境及其功能限度”。刘一泽老师剖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机理,它作为神经网络人工智能在语言方面的应用,技术原点是MP模型,由感知端、神经元、输出端构成,通过特定算法处理数据。基于技术原理,刘一泽老师指出其功能类似对语言进行语义学理解,但司法实践并非单纯的语义理解,而是对规则背后意义世界(即规范)的参考。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难以理解规范,在规范认知上存在局限,因此刘一泽老师认为未来复杂的法律人工智能可替代处理99.9%的简单案件这类事务性工作,而疑难案件仍需法官处理。除此以外,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框架下的法律人工智能不够专业,需对理解道义模态进行专业化训练。刘一泽老师强调,技术是工具,法律人工智能应辅助法官处理简单案件,而非替代法官进行深度价值判断。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郭琪老师发言主题为“自动化行政中的权力展开”。郭琪老师指出,自动化决策常被认为是无人为介入的全新方式,现有研究多从决策或管理视角出发,而法学视角应关注解释性增强与公权力控制。一方面,解释性增强旨在让如ChatGPT等技术像红绿灯时代般具有清晰解释力,并可通过正当程序解决;另一方面,公权力控制是核心问题,公权力不应遏制技术发展,而应加强人的控制管理。既有数字化现实主义及政府治理的效率需求为自动化行政提供了理论基础与契合点。在权力效果方面,自动化行政带来决策机制变化,出现机器决策不透明、公权力失衡及风险框架塑造等问题。郭琪老师认为,应增强责任框架中人的主导性,包括行政官员及个人在正当程序中的解释,同时考虑非结构因素,如政治文化的传递,以保证自动化行政中公权力控制的增强。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驰教授对本单元进行了与谈。马驰教授对本单元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到法律适用工作表示赞赏,同时认可各位老师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适用中线路与局限性的分析。马驰教授自称科技保守主义者,基于对“实践困境”的思考,认为人类行为存在是非对错的评判维度,道德、法律等制度即为解决此问题而设。马驰教授指出,实践理性与技术理性有天壤之别,难以认同技术理性可解决实践理性问题。马驰教授认可人工智能在简单案件、事实判断、推理以及提升法律适用效率等方面有其作用,但对于价值判断、疑难案件等方面,人工智能的能力存疑。因此,马驰教授认为当下人工智能在法律适用领域应定位为基于效率提升的辅助性工具,做好这方面工作对我国司法及法律适用实践意义重大,而对于人工智能在解决价值问题、疑难案件等方面,还需技术进步以及对实践理性与技术理性可替代性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周俊光老师对本单元进行了与谈。周俊光老师谈及自身有三点感受:其一,主题极具创新性,如彭中礼教授从价值数据化、数字时代算法逻辑展开深入剖析,李建新教授运用先进模型框架工具对司法人工智能与司法公正的有效性进行建构;其二,发言具有实用性指向,如于辉副教授、刘一泽老师对人工智能在事实认定、规范认知限度的探讨,以及郭琪老师从部门法角度对人工智能应用限度的研究,都有效回应了司法实践问题。其三,发言具有极强的反思性,五位发言人虽重视人工智能在法律应用中的功能,但均秉持人工智不能替代人,其应处于从属地位的态度。周俊光老师谈到五位发言人的发言启发了自身对人工智能时代民间法研究的思考。周俊光老师指出,依据对法律方法的传统分类,民间规范进入司法多体现在法律解释、论证等方法中,而如今,各位老师的研究均为民间规范进入数智时代开辟了新路径。
《学海》编辑杨笑宇老师对本单元进行了与谈。杨笑宇老师提出了自己的困惑:法学研究者在数智化法律方法研究中,是否需要跳出保守防范的固定思维模式。杨笑宇老师从保守立场提出质疑,如针对彭中礼教授的研究,其认为价值数据化后的算法决策难以确保复杂疑难案件实现实质正义,人工智能缺乏自由意志和道德能力,可能固化已有价值判断,扼杀不同评价空间,因此思考是否需要对算法归纳的价值规则进行再次审核。对于李建新教授提到的司法人工智能走向独立决策,杨笑宇老师担忧法官主体性会受冲击,司法裁判的规范性预设人类的自由意志,而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会压缩这一空间。杨笑宇老师还指出,于辉副教授虽提及人机协同深度融合,但缺乏如何实现深度融合的建构性研究,刘一泽老师和郭琪老师的研究也偏向保守主义立场。杨笑宇老师总结,学者们可能需要进一步思考,法学研究者能否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保守主义,更大胆地拥抱数智时代?
(四)第三单元
周口师范学院张洪新教授担任第三单元主持人。
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副院长杜文静教授以“证言可行性评价的贝叶斯网络”为题展开报告。在剖析证言推理影响因素时,杜文静教授指出,证言可信性不等同证人可信性,其受内容似真性影响。同时,证人可信性有程度之分,认为证人非可信即不可信的观点,混淆了本体论和认识论,犯了心灵投射谬误;对于不可靠证人,其作证内容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将不可靠证人简单理解为永远说假话,犯了非黑即白的谬误。基于此,杜老师得出证言可信性受证人可靠性与内容自真性共同影响的结论,并将证人可靠性细化为四要素标准。为评价证言可信性,杜文静教授引入贝叶斯网络。以盗窃案为例,将其分为由定性和定量两部分构成,构建时概率赋值遵循特定标准,借助软件可算出证言可信性。此方法能直观呈现关系、解决计算难题、实现精细化处理,最终助力综合分析证言可信度,保障司法公正。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吕玉赞副研究员的发言主题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人工智能建模”。吕玉赞副研究员指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进行人工智能建模不仅有助于开发推理算法与论证模型,还能切实提升司法裁判的效率与公正性,在法学与计算机科学交融的当下,智慧司法等相关研究的落地都离不开此类建模。吕玉赞副研究员针对建模可行性存疑的观点作出回应,其表示,建模并非要机器取代法官,而是借助计算机技术复现法官的论证活动,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建模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技术支撑。吕玉赞副研究员强调,论证型式可作为建模的关键切入点。在如何建模方面,裁判文书司法说理的论证型式可划分为基于法律规则、基于类案、基于规则外要素三类,通过对这些论证型式进行形式化和结构化处理,便可达成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人工智能建模,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支持。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旭光特聘研究员的发言主题为“论法律规范的可适用性”。宋旭光研究员从问题出发,其指出,一般从微观涵摄模型和渊源两个层面考量规范适用,但这两个层面存在问题:微观层面,即便个案案情被法律规范的一般性案情涵盖,仍可能因非单调逻辑而存在可适用性问题;渊源层面,可适用规范与法律效力存在冲突,如法律规范授权适用民间规约、域外法律等情况。为此,宋旭光研究员提出可适用性概念,一般层面指法律规范是现行法体系成员或被授权适用,具体层面指规范前件涵盖当前案情的空间、时间、对人、实体四个维度。该概念分为外在和内在可适用性,前者适用范围更广,后者类似涵摄概念但引入时间维度。提出这一概念,是因为传统法律效力和涵摄模型无法解决规范适用难题,而可适用性概念能区分规范是否可适用(解释学、逻辑学、语义学层面)与应不应当适用(价值衡量层面),有助于解决规范适用的正确性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黄泽敏副教授以“法律推理能够智能化吗”为发言主题。黄泽敏副教授指出,理解“法律推理能够智能化”中的“能够”,可从技术和道义两个层面入手,同时结合对智能“完全等同人”和“未达到人”两种理解,便产生四种可能情况。在技术层面,现阶段无法实现与人完全等同的智能,实现未达此水平的智能化是可行的,但后者的技术实现对法律人意义不大。黄泽敏副教授重点聚焦于道义层面的考量,并对此深表担忧。以法院推行的类案检索制度为例,虽然机器能快速检索相似案例提供便利,但也会激发人的惰性,削弱人在判断案件相似性时所固有的能力。因为法律不仅承载着理性,还蕴含着人类的情感与道义价值。因此,黄泽敏副教授推测法律人或许应站在智能的对立面,防止智能过度介入法律领域,避免法律人丧失人情味,从而保持法律推理中不可或缺的人文关怀。
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王静副研究员发言主题为“智慧司法制度助力疑难案件公正裁判的法治路径”。王静副研究员从疑难案件范畴切入,强调疑难案件需同时引发法律职业共同体及民众的争议。回顾新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王静副研究员指出其以形式理性为脉络发展,智慧司法制度自构建起就肩负解决疑难案件、追求公正的使命。通过于欢案的类案检索实验,王静副研究员表明法官准确把握检索词对呈现情境论说理至关重要。在分析疑难案件对智慧司法制度构成挑战的深层原因时,王静副研究员指出:其一,司法公信力主客体二元结构下认知具有巨大差异;其二,科层体制中的专业法官与社会公众之间缺乏平等沟通机制;其三,算法权力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性不明。为解决这些问题,王静副研究员提出改进智慧司法程序法以融合法官复合认知经验是探索实现疑难案件公正裁判的必要法治路径。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汉睿发言主题为“法律解释的人工智能建模”。该研究缘起于法律解释面临的传统困境,如语义不周延、解释方法冲突等,该难题已延伸至人工智能领域,而论证视角为解决此问题提供新思路。陈汉睿总结构建解释性论证的核心问题:单一解释性论证概念的表达;解释间攻击关系及废止类型的定义;解释性论证的论证结构及其可视化方案的构造;解释性论证型式的形式化;法律解释评估标准的建立。为构建单一解释性论证概念,陈汉睿从结构化和线性两种视角对论证进行形式化表达,同时将传统法律解释规准转译为论证型式,构建统一可配置论证模板,并通过置换前件满足具体解释规则需求。对于多个解释性论证,则刻画了它们的结构关系(序列、闭合、收敛、发散四种结构)和攻击关系(反驳、切断、削弱三种方式),并构建最终的评估标准。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焦宝乾教授对第三单元进行了与谈。焦宝乾教授对本次会议及第三单元的主题设置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紧扣时代热点,发人深思。对于本单元六位发言人,他指出其中四位探讨法律方法智能化的基础理论,涉及法律解释、论证、推理等人工智能建模议题,强调论证型式的形式化处理对法律方法与人工智能结合的关键作用;另外2位的发言贴近司法实践,分别聚焦证人证言可信性和智慧司法。焦宝乾教授还提到,当前国内该领域研究多处于提出问题阶段,距离解决问题尚有距离。他总结目前研究可能面临的四个问题:一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方法智能化过程中是否会面临不同问题;二是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符号化、形式化内容难懂;三是数字法学研究存在被批判反思的泡沫化现象,法律方法数字化研究应避免此类问题;四是人才培养方面,在融入数字、人工智能等元素后,导师面对新技术支持常感无力,且成果发表因法学刊物多独作形式,合作存在困难。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金亚丽老师对第三单元进行了与谈。金亚丽老师认为本单元编排独特,黄泽敏副教授抛出“法律推理能否智能化”的问题,其余5位报告人从不同角度回应。金亚丽老师指出,宋旭光研究员提出的“可适用性”概念不仅与法律论证的语境问题相契合,还创新性地引入了时间维度;王静副研究员所探讨的智慧司法制度下实现个案与普遍公正平衡的路径,使她联想到阿列克西对程序理性的研究成果;在法律论证和解释的人工智能建模领域,吕玉赞副研究员和陈汉睿博士生对于论证型式的详细阐述,表明论证型式并非仅仅局限于论证的构建,还涵盖了分析与评估等重要环节;杜文静教授借助贝叶斯网络在事实认定中探寻确定性的研究,也给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金亚丽老师坦言,其余老师在会议中所提出的观点,比如人工智能引领法律方法、法律方法价值观规训算法以及跳出传统法律方法理论思考人工智能与法律等,为后续的学术研究确立了新的方向,让她深感此次会议收获巨大。
(五)第四单元
周口师范学院武暾副教授担任第四单元的主持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陈姿含副教授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中的信息权利流变”为发言主题。陈姿含副教授借甄嬛传中古代司法判定标准引发思考,提出技术先进与否与司法证据证明力、公信力之间关系的疑问,强调达成社会性共识需从公共政治哲学层面探讨承认规则。陈姿含副教授指出,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信息生产模式转变,其核心要素包括数据、算法和算力。在法律层面,当前立法呈现“3 + 3”模式,但司法实践存在困境。法律思维在新技术治理中,以技术为导向,将技术要素归为法律要素进行治理,并对复杂技术对象分级分类,展现公法和私法双重面相。陈姿含副教授还强调法律与伦理衔接的重要性,规范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在不同层面发挥作用。陈姿含副教授通过互联网法院相关案件,提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治理和权利流变中,要综合考虑实体法构成、自主体性、政治性言论以及反垄断规制中自然人利益维护等问题。
山东大学法学院宋保振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论我国数字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央地互动的视角”。在数字经济领域,长期以来依靠政策立法的二元治理模式如今面临挑战。2024 年数字经济发展趋缓,政策需求降低,而对法制化建设的需求却在上升。在此背景下,走政策法律化之路,既是国家顶层设计的安排,也符合科学立法原则。宋保振副教授从实证研究出发,通过分析大量国家和地方,尤其是省级和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的规范性文件,深入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的研究。通过起点阶段、终点阶段、程序阶段三方面,宋保振副教授详细阐述了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面临的困境。央地互动是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的底层逻辑,基于此,从目的和形式两方面可形成央地互动中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路径设计。在具体实现的步骤上,则包括识别法源性数字经济政策的标准、明确转化为不同法律规范的要求,以及完善立法规划和审议阶段的特殊机制。
南开大学法学院张泽嵩老师的发言主题为“数据匿名化保护的困境及其出路”。张泽嵩老师以匿名化概念切入,阐释其含义为对数据库中身份信息标识符处理,如通过删除、泛化、添加噪声、替代等技术,使数据无法辨认主体,其能让数据在流通与隐私保护间达到两全效果。匿名化存在风险,去匿名化技术(链接攻击)可结合外部信息重新识别主体,引发激烈的争论。张泽嵩老师阐述域内外立法对匿名化的规制:我国立法呈现个人信息与匿名信息的二元格局,匿名信息不受相关保护;美国部分法律规定匿名健康信息可发布且不受保护;欧盟则引入假名化概念,匿名化处理后信息虽未完全豁免保护,但流通限制放宽。通过比较,张泽嵩提出我国未来匿名化制度建设方向,认为可借鉴欧盟经验建立多层次匿名,修正现有的二元模式。同时,可参考鲁宾斯坦教授基于过程的策略,结合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及监管政策,综合保护匿名化信息。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谢斐老师的发言主题为“‘深度伪造’刑事风险治理的教义学限制”。谢斐老师首先剖析深度伪造的概念,指出其本质是“更真实、更简易、更虚拟”的伪造。深度伪造技术不断进步,使作品愈发真实,伪造门槛与成本降低且可以无中生有,由此引发刑事风险升级,刑法规制具有必要性。谢斐老师对深度伪造的刑法规制提出三个层次的限制:明确规制对象是深度伪造产生的虚假信息;优先优化理念,恪守刑法谦抑性,解释先行、慎重立法,入罪与出罪区分解释立场;基于理念优化构想具体限制路径,原则上只处罚公开利用深度伪造的行为,主观方面限定为直接故意,排除算法干扰,认定罪名时需同时扰乱网络秩序与现实秩序才予以规制。谢斐老师认为,通过这些限制,既能对深度伪造进行有效刑法规制,又能保障技术的合理发展,在打击犯罪与促进技术进步间寻求平衡。
宁波大学法学院余地老师的发言主题为“数字治理中的大数法则研究”。余地老师认为,即便处于数字治理时代,治理中仍存在一些永恒因素——从法人类学的大数法则角度出发,治理的本质是对特定社群成员的利益分配,而规范是治理的关键。在数字治理中,大数法则有其适用空间。数字的统计功能可确立社群成员的共性,且大数法则形成的利益分配机制与数字治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相契合。这一法则具有积极价值,如提高治理效率,符合认知的成本收益原则,同时基于人的社群性,能发挥精准性价值。但余地老师也指出,大数法则也存在消极价值:一方面,它可能会忽视少数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情感性利益等部分不宜量化的共性,难以通过数字治理的统计模式来有效调整。基于这些反思,余地老师提出社群治理制度完善的路径。需要科学论证哪些治理可借助数字治理,从而提炼大数法则的规范性,评判其正当性。在制度层面,可通过协商机制和监督机制,形成治理共识,以更好地平衡数字治理与大数法则的关系,实现合理有效的治理。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雷海玲助理研究员的发言主题为“基于回应型法治立场的数据合规监管路径构建”。雷海玲老师指出,将合规等同于合法、守法的理解存在危害,应明确数据合规本质上是一项监管制度。雷海玲老师指出,数据合规制度的运作呈现三阶治理模式。在数据处理起始和结束阶段,政府对数据密集型企业的数据合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当企业履行合规义务后仍有违法情况时,数据合规能起到证明作用,通过证明型激励促使企业遵守数据法律法规,这体现了元规制治理的形式。雷海玲老师阐述现代法治需从传统的静态、被动、形式主义法治,向更具主动性的回应型法治模式转变,以应对数字化风险。回应型法治并非批判法治本身,而是批判不合时宜的法治形态。在明确回应型法治立场的基础上,雷海玲老师推导出数据合规制度应具备风险导向思维,以促进企业积极主动守法为关键目标,并注重权力去中心化等原则。在具体机制设计方面,既要优化既有监管机制,也要探索建立相应的数据合规激励机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李杰副教授参与了第四单元的与谈。李杰副教授对本单元关于数字技术法律治理的发言进行了全面点评,指出本单元更具解决问题的方案性特点。针对陈姿含副教授的发言,李杰副教授指出AI生成信息的权利保护在如医疗方面的具体领域,合法性保障是关键问题;谈及宋保振副教授的发言,李杰副教授以广州和南沙的立法为例,认可其政策法律化的研究视角,同时提出规则转化也有诸多成功案例。对于张泽嵩老师提到的匿名化问题,李杰副教授结合高算力情况,提出新的思考方向,还指出健康信息不能匿名化的难题。李杰副教授肯定谢斐老师在深度伪造刑事风险问题上排除算法干扰的观点。李杰副教授认为余地老师和雷海玲老师的发言,都将主体间互动沟通作为数字治理手段。最后,李杰副教授从民间法研究角度出发,提出在数字与法律深度融合的当下,如何处理非官方算法规则与国家法的冲突,使两者融洽相处,是未来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华老师参与了第四单元的与谈。从整体而言,张华老师称赞六位老师的论文选题前沿,聚焦数字经济、数据治理等新兴技术法律问题,凸显老师们敏锐的学术洞察力与现实关怀,反映法学研究趋势。张华老师认为,陈姿含副教授研究生成式人工智能下信息权利流变意义重大,同时也提出了跨国项目中协调信息权力保护政策差异的疑问;对宋保振副教授从央地互动视角研究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方案能解决促进性立法的不足,并对央地政策法律化冲突时的原则提出疑惑;认可张泽嵩老师数据匿名化保护选题的现实意义,建议将数据匿名化问题细化研究;肯定谢斐老师文章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的重要性,提出非恶意深度伪造情形下罪与非罪界定的问题;赞赏余地老师将大数法则用于数字治理的新颖选题,同时对基层数据量能否支撑大数法则提出疑问;对雷海玲老师从回应型法治构建数据合规体系的选题表示认同,且对跨境电商数据监管机制构建提出疑惑。
南开大学法学院崔雪炜老师参与了第四单元的与谈。针对陈姿含副教授和张泽嵩老师谈及的信息权利问题,崔雪炜老师思考在技术鼓励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及侵权判定。其分析行为规制和后果规制两种模式的不足,提出将大数据利用行为界定为风险行为的设想,同时对其无法实现法律责任预防功能存疑。对于宋保振副教授政策法律化的探讨上,崔雪炜老师认为应思考政策立法化的功能需求,结合政策的有效性困境,其指出不应全盘接受政策,需批判性运用,但对于如何辨别二者,崔雪炜老师坦言其也存在疑惑。面对谢斐老师提到的深度伪造问题,崔雪炜老师探究深度伪造信息的真伪及与深度学习的区别,还结合行政法领域的风险规制,提出对风险进行类型化区分及分级治理的思路。对于雷海玲老师基于回应型法治立场的数据合规监管路径构建,崔雪炜老师从公法管制角度出发,思考数据合规与合法的关系,以及公法管制是否都应产生司法评价后果,强调公法管制规范更新不及时会导致评价空档的情况。
(六)闭幕式
闭幕式由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王申青执行主任主持。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参与了闭幕式并作致辞。宋华琳院长首先表达了对各方的诚挚感谢,他提到南开法学院近年来重视数字法学研究,2024年举办了多场相关重要学术活动。宋华琳院长强调法律方法研究对部门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考虑在数字时代,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量决断等环节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他结合个人的研究,分享了在数字时代对行政立法、行政行为、司法裁判的思考,如人工智能体执法责任、人工智能与行政规则制定等,认为还可探讨了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思考算法的法源地位等问题。最后,宋华琳院长感谢参会师友对南开法学的关心支持,并希望参会师友未来进一步对南开法学发展多关心、多帮助。
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人工智能研究中心主任王彬教授对本次会议作了学术总结。王彬教授将本次会议归纳为“两大板块、两种视角、两种立场”。首先,研究内容呈现两大板块:其一为“法律方法回应和规训数智技术”,面对数智技术给传统法律带来的诸多挑战,会议坚守法教义学立场,探索运用法学方法论回应挑战,促进法教义学在稳定中更新,加强与法伦理学、法政策学等学科的“科际合作”。其二为“数智技术解构和赋能法律方法”,数智技术冲击传统法律方法,同时也推动其智能化转型,也引发对法律适用正确性和司法公正性的反思。其次,在研究视角上分为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内部视角深入技术原理研究法律方法的数智化路径,如符号主义和联结主义路径;外部视角则运用法律思维回应技术后果。最后,在研究立场上,学者们形成技术乐观主义和技术悲观主义两种立场:有学者积极拥抱人工智能技术,对人工智能赋能法律方法表示全面肯定,有学者则对法律推理的智能化持怀疑和反对态度,更有学者分别从中观视角和具体应用场景出发,分析人工智能应用的限度和需要警惕的问题。
最后,本次会议在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本次会议报告发言丰富详实,与谈专业犀利,作为一场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展示了法律方法研究蓬勃向上的发展态势,对提高研究水平、增强学科实力、扩大学术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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