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 | 判赔近500万!离职人员另起炉灶侵害技术秘密,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

——某某公司、迈某某集团公司诉三公司、三公司、熊某某、郝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情介绍
 
 

 

迈某某集团公司于2002年成立,并于2014年投资设立迈某某节某公司。三某透某公司于2017年9月成立,并于2019年1月投资设立三某环某公司。熊某某担任三某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三某透某公司股东及董事。郝某于2012年进入迈某某集团,2019年3月6日从迈某某节某公司离职,离职前为公司销售副总,离职后任三某环某公司总经理,将迈某某节某公司的客户信息、商业机会等经营秘密披露给两三某公司,还将迈某某节某公司已设计完成且属于商业秘密的工艺方案全盘披露给两三某公司并供其使用,导致迈某某节某公司丧失总金额高达1940万元的订单。两迈某某公司诉至南京中院,起诉标的800余万元(同时还起诉了客户信息经营秘密案件)。一审法院南京中院认定两迈某某公司主张的技术密点不属于技术秘密,判决驳回两迈某某公司诉讼请求。
 
两迈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两迈某某公司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即密点1-3、7-19构成技术秘密,且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郝某和两三某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两迈某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因此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两三某公司及郝某停止侵害两迈某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并连带赔偿两迈某某公司经济损失4983966元及维权费用。
 
 
 
裁判要旨
 
 
 
1、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的图纸通常是承载技术秘密的重要载体,但在特定情况下,图纸本身也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针对工业领域特定项目所定制的个性化设备,权利人可以将为设备所绘制的工艺流程图及图中的设备位置、连接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并作为技术秘密主张保护。
 
2、基于日常经验法则,可以推断针对特定的项目所开列的设备清单,是一份具有高度定制化色彩的技术资料,从而构成技术秘密的可能性较大。
 
3、技术秘密侵权比对中,如果图纸元素高度雷同,甚至瑕疵和错误也一模一样,则很有可能构成侵权。
 
4、被诉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且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直接决定了被诉侵权人商业机会的获得或者权利人商业机会的丧失的,计算侵权获利时,原则上可以将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不必再考虑技术秘密对侵权利润的贡献率。该原则由最高院审理的盎亿泰vs英索油商业秘密案所确立。
 
5、同创纪录的吉利vs威马商业秘密案一样,该案判决在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列举了相应附件。
 
 
 
案件小结
 
 
 
技术秘密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涉及各类研发成果、工艺流程、客户数据等重要信息。本案中原告人员离职后将企业技术秘密、客户信息和商业机会等关键信息披露给竞争公司,给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此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与复杂性,具体体现在技术秘密和侵权行为的界定问题。本案中经过细致的技术挖掘和分析,原告律师团队提出19个技术密点并与被告技术材料进行了详细比对,除二审庭审中放弃的3个密点,其余16个密点均在二审中被认定为技术秘密。
 
鉴于本案中各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恶劣,二审法院在原告主张的基础上适用额外的2倍惩罚性赔偿,这对离职人员非法披露侵害技术秘密类似案件起到了有力的警示和参考作用。
 
技术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这类案件的判决和处理为社会提供了如何更好地保护企业创新成果的法律指引。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苏 01 民初 747 号

二审法院/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 1251 号

案由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合议庭

长 何   隽

员 欧宏伟

员 曹慧敏

法官助理

张春贤

书记员

吴迪楠

艾小妍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迈**节*****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芳,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蕾,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透*****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郝*。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定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01 民初747 号民事判决;

二、**三*环****限公司、**三*透*****有限公司、郝*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除非获得**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包括停止使用该涉案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 8 吨氯化钠 MVR 蒸发结晶设备、5.5 吨硫酸钠 MVR 蒸发结晶设备及 2 吨三效蒸发结晶设备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 8 吨氯化钠 MVR 蒸发结晶设备、5.5 吨硫酸钠 MVR 蒸发结晶设备及 2 吨三效蒸发结晶设备产品;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2.自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或者**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的见证下,将郝*、**三*环***有限公司、**三*透*****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工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及相应设备清单予以销毁;

3.自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将本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三*环***有限公司、**三*透*****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及 8 吨氯化钠 MVR 蒸发结晶设备、5.5 吨硫酸钠 MVR蒸发结晶设备及 2 吨三效蒸发结晶设备零部件供应商,并告知前述受通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履行本判决(内部通知的内容见本判决附件四);

4.自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将本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数据方式)逐一专门通知所有从**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离职至**三*环***有限公司、**三*透*****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工作的员工和**三*环***有限公司、**三*透*****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研发 8 吨氯化钠 MVR 蒸发结晶设备、5.5 吨硫酸钠 MVR 蒸发结晶设备及 2 吨三效蒸发结晶设备产品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该三种设备的零部件供应商,并要求上述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对上述有关人员和单位的通知内容见本判决附件五,承诺书内容见本判决附件六);

5.自本判决送达后四十五日内,将上述 3、4 所要求的公司内部通知、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书面通知及其签署的承诺书提交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副本提供给**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

三、**三*环***有限公司、**三*透*****有限公司、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983966 元;

四、***环***有限公司、湖**三*透*****有限公司、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合理开支**元;

五、驳回**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年修正)第五百零五条。

 

 

(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rObkDB59CLoP4uGN9_vKcg)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