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 | 判赔近500万!离职人员另起炉灶侵害技术秘密,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案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苏 01 民初 74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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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案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 125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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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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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何 隽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曹慧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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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张春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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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吴迪楠 艾小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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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原告):**迈**节*****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芳,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蕾,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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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透*****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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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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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定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01 民初747 号民事判决; 二、**三*环****限公司、**三*透*****有限公司、郝*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除非获得**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包括停止使用该涉案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 8 吨氯化钠 MVR 蒸发结晶设备、5.5 吨硫酸钠 MVR 蒸发结晶设备及 2 吨三效蒸发结晶设备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 8 吨氯化钠 MVR 蒸发结晶设备、5.5 吨硫酸钠 MVR 蒸发结晶设备及 2 吨三效蒸发结晶设备产品;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2.自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或者**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的见证下,将郝*、**三*环***有限公司、**三*透*****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工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及相应设备清单予以销毁; 3.自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将本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三*环***有限公司、**三*透*****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及 8 吨氯化钠 MVR 蒸发结晶设备、5.5 吨硫酸钠 MVR蒸发结晶设备及 2 吨三效蒸发结晶设备零部件供应商,并告知前述受通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履行本判决(内部通知的内容见本判决附件四); 4.自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将本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数据方式)逐一专门通知所有从**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离职至**三*环***有限公司、**三*透*****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工作的员工和**三*环***有限公司、**三*透*****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研发 8 吨氯化钠 MVR 蒸发结晶设备、5.5 吨硫酸钠 MVR 蒸发结晶设备及 2 吨三效蒸发结晶设备产品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该三种设备的零部件供应商,并要求上述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对上述有关人员和单位的通知内容见本判决附件五,承诺书内容见本判决附件六); 5.自本判决送达后四十五日内,将上述 3、4 所要求的公司内部通知、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书面通知及其签署的承诺书提交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副本提供给**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 三、**三*环***有限公司、**三*透*****有限公司、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983966 元; 四、**三*环***有限公司、湖**三*透*****有限公司、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合理开支**元; 五、驳回**迈**节*****有限公司、迈**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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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日期 |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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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年修正)第五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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