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同志:再探刑事司法的“最大公约数”(新版增补、调整近20万字)

于同志:再探刑事司法的“最大公约数”(新版增补、调整近20万字)

原创 于同志 中国法律评论





《刑事实务十堂课:刑事审判思路与方法》(第二版)凝聚审判一线刑事法官的心得经验,从实务问题出发,结合前沿理论、司法热点和典型案例,运用通俗生动的语言,对当前刑事审判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详细阐释。侧重于结合具体问题对刑事审判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进行分析,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力求将审判原理与实务细节融合,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贯通,为刑事实务工作者和理论研究人员提供鲜活素材与权威参考。


本书自2020年3月出版发行以来,受到读者朋友的厚爱,当年即加印三次,入选十大法律实务类畅销书。本次再版对各讲的内容均作出修改,增补、调整了近20万字,补充了90多个新案例。修订重点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新近颁行的规范性文件展开,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最新案例,进行重点解读,对实际办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期推送《刑事实务十堂课:刑事审判思路与方法》(第二版)一书的作者简介、精彩书摘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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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十堂课:刑事审判思路与方法》(第二版)

于同志 / 著

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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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博士后,兼任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二十多年的司法生涯里,参与办理过多个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多份司法文件的起草。


撰有《刑事实务十堂课》《案例指导研究:理论与应用》《刑法案例指导:理论·制度·实践》《死刑裁量》《网络犯罪》《刑法热点裁判与规则适用》《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金融犯罪前沿问题审判实务》等著作,在《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百余篇,获评第九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度人物等多项学术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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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指导性案例的援用


本文节选自《刑事实务十堂课:刑事审判思路与方法》(第二版)第十讲“刑事指导案例的‘参照适用’”(第594一602页)。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


一般来说,任何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都是直接针对特定案件本身的,不会涉及其他的案件。只有在该案被作为先例而援引入其他案件的审理过程,才有可能对其他案件的裁判产生实质上的效力。指导性案例如果没有被援引,就难以称为先例,也就不好说现实审判已参照指导性案例了。而且,如果指导性案例不能在裁判文书中被引用,我们就可以不理会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律师以及检察官也会觉得它对当下的案件没有意义而不予重视,这样只会导致指导性案如同目前一些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一样,仅是形式上的“指导”,并无实质性的意义。


从司法实践来看,指导性案例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真正地被参照、遵循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法官们对指导性案例知悉、熟悉;(2)指导性案例可以成为二审法院维持、变更或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或理由。从国外经验来看,暂且不论英美普通法体系中法官经常将先例直接作为案件裁判的法律依据,即便是大陆法系国家,将判例引入法院判决的情形也比比皆是,这正体现了其判例的事实拘束力。同样的道理,对于指导性案例而言,我们决定参照指导性案例对待决案件进行处理,最终也要体现为援用指导性案例并在裁判文书中加以适当的表述。


此外,在我国,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地引用法官参照适用的指导性案例,其意义还不止于落实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在笔者看来,它至少还可能起到以下实际作用:(1)可以让当事人全面地了解案件裁判的真正理由,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从而有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2)可以保持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贯彻现代法治原则。(3)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审判效率。(4)有助于法律人共同体整合司法经验,统一法律认识,提高业务素质等。


鉴于此,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要体现为在裁判书中被援用,但因为它并非法源之一,又不能直接援用作为裁判依据。这就产生了如何援用指导性案例的问题,具体包括从指导性案例中援用什么和如何援用两方面的内容。



案例援用的内容


指导性案例援用的内容,即指导性案例中哪些部分具有效力或指导性而能够被援用。详言之,具有指导意义而被援用、需要参照执行的是针对相应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判决的具体内容,是案例中说明判决结果赖以确立的法律主张的理由,还是经案例选编机构对有关法律问题或观点加以抽象和概括而形成的“裁判要点”。我国法律界对此有以下几种不同认识:


(1)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来源于案例本身,但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案例(判决)都会成为指导性案例,只有那些在判决理由部分能宣示新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才能成为指导性案例。故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是以其在判决的理由部分所宣示的法律原则为基准的。换言之,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力或者说应予援用的内容只能体现在发布机关从指导性案例中概括和提炼出来的“裁判要点”或者“要旨”上,指导性案例中的其他内容,包括案件事实、证据、理论评析等不可能具有指导性而被援用。


(2)从判例的产生机制看,发生指导效力的不可能是裁判的具体内容,而只能是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对某些法律问题所提出的主张,是在指导性案例中被正确理解或具体化的规范。所以,指导性案例中具有指导性、一般性而应予援用的部分,就是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


(3)如果脱离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内容,单纯地参阅其裁判理由或者裁判要点和要旨,可能会因为裁判理由的抽象性以及裁判要点或要旨所固有的僵化、不周延等成文规范的弊端而导致人们理解不准,甚至会断章取义,由此将削弱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和作用。所以,指导性案例的整个裁判内容,包括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以及理论评析等内容均具有指导意义而有援用价值。


上述几种意见有共识之处,但各自侧重点又不尽相同。从世界范围看,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一经宣判就自然形成,而不需要在宣判之外另行确认与发布,所以,判例中具有约束力的是案件据以裁判的判决根据或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而判决书记载的不构成判例理由必要部分的个别见解即附带意见(ofiter dieta),对以后处理类似的案件并无拘束力。


例如,E.博登海默说:“在一个司法判决中所作的每一个陈述,并非都是一种应当在呈现相似情形的日后案件终于以遵循的权威性渊源。只有那些在早期判例中可以被称为该案件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的陈述,一般来讲,才能在日后的案件中被认为是具有约束力的。当法官在裁定一个日后的案件时,他完全可以不考虑那些不具有判决理由性质的主张。”


但判决根据的最终确定不是由先例中作出判决的法官形成的,而是由后来需要适用该先例的法官在判决其手头的案件时作出的。美国官方或非官方的判例汇编中虽然也编辑判决理由概要或判决提要,但其作用主要是为查找相关法律点提供方便。


大陆法系国家在面对这个问题时各自的认识也不尽一致。法国的判例理论更倾向于上述第三种做法,反对单纯地把判例的拘束力范围限定在裁判理由或者裁判要旨上,认为应“根据每一个判决的具体情况来解决”。德国的判例理论较多地支持第二种做法,认为发生先例拘束力的不是有既判力的个案裁判,而是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对某法律问题给出的解释或答复。


例如,出身于民法法系的美国学者达玛什卡教授在谈到欧陆法官对先例的理解的特点时指出:“法官在‘先例9中所寻找的是更高的权威所做出的类似于规则的表述,而案件的事实却被弃置一旁。”在日本,官方的判例汇编虽然也编辑了裁判要旨,但尚没有见到有法律文件明确赋予裁判要旨法律上的效力。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比较重视裁判要旨或者裁判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都已对案例的裁判理由进行了归纳和提炼,形成了“裁判要点”或“要旨”。这里的“裁判要点”或“要旨”凝结了指导性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阐释的法理、说明的事理等。所以,“裁判要点”或“要旨”应属于法律规则或者原则范畴。


法律规则,是指那些具体规定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准则;法律原则是指那些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判例之所以为法,是以其在判决的理由部分中所宣示的法律原则为基准的。”换言之,判例在裁判中所宣示的理由已具备法律规则或原则的规范性指引的特征与要求。


指导性案例本质上属于个别性指引,而非规范性指引,其案件事实本身是特定的、个体的;但是,指导性案例属于类型化的案例,依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及其结论所形成的裁判规则,一般是非特定的、非个体的,由此对同一类的相似案件便具有了普遍指导意义。


所以,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内容更多地(而不是唯一地)体现为,从法律适用过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点”或“要旨”对一定范围内的案件的指导,类似于英美判例法中具有拘束力的判决理由。


但与英美判例法运作中需要后案法官去发现和总结先例中的裁判规范不同,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规范在案例发布的时候已经被案例编写者以“裁判要点”或“要旨”的形式予以明确宣示,后案法官不需要再从中提炼或发现案例的“判旨”。这样就极大地方便了办案人员接受指导性案例的“指导”。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们也确实普遍比较重视或依赖于具有制定法规范意义的“裁判要点”或“要旨”。但也应当看到,这种从案例中直接抽象出指导规则的做法如同制定司法解释规定一样,其本身并非没有缺点。


因为案例编写者并不一定是案件主审法官,姑且不论可能存在把“附带意见”或者“傍论”当作先例性规范本身的做法,由于案例指导规则不得不具有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它只能“省略了基本的事实,或只予提示,而从不提供判决所根据的理由”,因而会削减指导性案例中规范命题与案件事实关联的生动与鲜活,有时甚至还可能遗漏案例本身具有指导性的法律命题,特别是在一个案例存在多个法律命题的情况下,顾此失彼的情况很可能发生。


并且,作为具有制定法性质的规范,它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有成文规范的通病:因“过于执着于细节事实上会弄巧成拙,使得制定法复杂化且难以解释和适用,并从而鼓励对实质推理的使用,以及不愿太认真地对待文本的态度”。所以,有时它可能导致人们的理解要么过于宽泛,要么又过于狭隘。


总体来看,成文法模式下的法律与事实油水分离型的先例性规则,与英美法系中事实与法律水乳交融的判例法规则在适用层面上还是有一定差别的。


在传统上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普通法系国家,法律规则由实践自发生成,并且,通过成熟的区别技术以及判例接纳和规避技巧的运用,“判例法规则呈现一种可以随着对于案件事实的不同把握而进行宽窄调整的情形,法官往往根据源于案件事实的实质理由来调整先例的范围”,而我们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司法机关筛选、确认,采取的仍是立法模式提供规则的路径,且案例规则是以较高抽象性的“裁判要点”或“要旨”的形式存在,一旦确立则会固化乃至僵化,显然还不具备英美判例法规则所具有的可以人为调控、与时俱进的灵活性及其蕴含的更为丰富的法律资源。


鉴于此,在充分肯定“裁判要点”或者“要旨”的指导性的同时,也要有适度超越“裁判要点”或“要旨”的意识。


具体来说,一方面,要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或“要旨”的归纳、提炼、理解和适用。另一方面,还要对通过“裁判要点”或“要旨”将指导性案例抽象化的努力保持在适当的程度,避免舍本逐末,因过分执着于发掘指导性案例中的抽象规则,而忽视案例本身在事实认定、判决说理与案例评析等其他方面可能具有的更为丰富的法律信息。


从实际来看,要想准确地发现与理解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范,不能完全脱离指导性案例所依附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裁判的说理和案例的评析等。特别是裁判论证和说理过程,其对待决案件的法律适用而言意义重大,因为案例指导制度的重心在于论证适用法律的合理性。


正如拉伦茨所言,制作司法先例的法官首先考虑的是他所裁判的事件,“裁判要点”或“要旨”不过是裁判理由中“蒸馏”出来的结晶,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本身也需要解释;与立法者相比,他并不能预见他的“要旨”未来可能适用的情况。换言之,如果离开相应的案件事实,“裁判要点”或“要旨”可能很难被妥当地理解与适用。


事实上,也正是通过从整体上对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二者之间进行“类似性”判断(包括类比推理和区分辨别等),才能决定是否参照指导性案例,接受其具体指导。


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查明和适用看,一条确定的判例法规则也常常要有一系列相关案例作为基础,也即被以后不同案件多次考量和运用以后才能最后确定,故法官适用判例法在具体解读判例法规则时,同样要联系这个案例以前和以后的对同类问题的判例。


所以,不能孤立地把“裁判要点”或“要旨”与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割裂开来,而应全面地把握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指导。“案例的意义绝不止于从个案中归纳出的特定规则,它更是一种通过判决理由传达的全方位的导向意见。”故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裁判要旨加上裁判文书原文这种指导性案例的编写体例,理应受到更多的重视。


从笔者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审判实践中大家也都愿意关注“裁判要点”或“要旨”以外的其他法律资源,比如,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书原文,特别是这些判决书原文中的法律论证或推理部分,期望从中找到可用于当下待决案件的裁判思路、推理方法等。


所以,指导性案例的援用虽然重点在于“裁判要点”或“要旨”,但又不能拘泥于这一点,更不能忽视案例中其他更为丰富的内容,在具体运用指导性案例时还应当将裁判规范与形成裁判规范的案例事实、证据、判决理由及结论等结合起来整体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发现与全面地理解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



案例援用的方式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指导性案例不是。因为指导性案例本身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故理论上一般认为,它不宜作为“裁判依据”来援引,但作为判决理由加以援引,却是值得认真对待的。


裁判的核心实际上就是法官的说理论证。“权威来自确信和承认。对有理性的现代人而言,确信是由证明过程决定的,承认是由说服效力决定的。”因此,运用指导性案例强化法官的说理论证,显然有助于提升裁判的说服力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时曾指出:“‘参照9主要指指导性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阐释的法理、说明的事理,不是依葫芦画瓢参照具体的裁判结果;参照也不同于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必须作为根据、依照,只要类似案件的裁判符合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可以引用为说理的依据,也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具体应用。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要求法院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法官可以在裁判过程中或者裁判文书中的说理中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这就明确肯定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说理的理由而援引的意见。


指导性案例引用的模式就是:由于指导性案例是这样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而本案的情形与指导性案例相同或类似,所以,本案也应当像指导性案例一样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作出相对一致的裁判。


我国裁判文书的文风取向一直注重格式、语言简洁且篇幅较小。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不可能也不应当是引用案例整体,而主要是引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或“要旨”。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引用指导性案例应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案情比对理由为宜,仅揭示本裁判援引的指导性案例的名称和编号,以及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指导规则即可。这在两大法系国家也大体如此,法官适用或遵从的不是判例的整体,而主要是判例中蕴含的裁判规则,所以,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援引判例判案时一般只在裁判文书中指出判例的名称及出处,并不将其适用判例的全部思维过程表述出来。


如前文所述,引述指导性案例的重点虽是“裁判要点”或“要旨”,但准确理解和把握该案例指导规则,又不能完全脱离指导性案例所依托的案件事实和关键证据、裁判的说理论证以及案例的评析等内容。我们所说的指导性案例可以作为判决理由加以援引,援引的主要是其裁判的论说依据。


所以,我们在裁判文书中虽然不用详细表述案情比对理由,但在形成裁判结论的过程中,如合议庭合议时,有必要详细讨论指导性案例的具体运用过程,包括案情如何比对,裁判规则如何理解以及如何适用于当下待决案件等,并记录在合议笔录中备查;对特别复杂的案情比对,甚至有必要另行制作案情比对意见留存于案卷中。


在裁判文书中引述只是指导性案例援用的一方面,不仅如此,在法庭审判中,当事人、律师和检察官都可以使用指导性案例作为法庭辩论及发表法律意见的理由、依据,我们也应在裁判文书中对他们提出的适用或不适用具体指导性案例的意见进行回应,阐明适用、不适用或排除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理由,以及引用相关指导性案例来论证案件裁判结果等。


从大陆法系国家来看,判例援引的前提是对诉争案件与判例之间的“类似性”程度有正确的判断。笔者认为,由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重点关注法律适用的合理性论证,且案例本身主要体现为具有抽象性和形式性的裁判规则,其事实与结论之间的联结要求一般不像事实与规范交织在一起的英美判例法那样严格,那样充满技艺性,因此,在“类似性”的判断上,一般不会存在较大的识别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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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目录



第一讲 刑事审判的一般思路

一、强化四种意识

(一)政治敏感意识

(二)风险防范意识

(三)矛盾化解意识

(四)裁判身份意识

二、办好三类案件

(一)重大敏感案件

(二)新类型案件

(三)常见多发型案件

三、抓住两个环节

(一)开好庭审

(二)写好判决

四、达成一个目标

(一)坚持严格司法,反对机械司法

(二)将专业判断与常识判断相结合

(三)重视发挥裁判的社会引领功能


第二讲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一、准确认识此项制度改革背景

(一)基于司法规律

(二)解决现实问题

二、全面把握制度改革深刻内涵

(一)突出三个地位

(二)厘清三种认识

三、有效促成一体化的诉讼理念

(一)无罪推定

(二)正当程序

(三)证据裁判

四、立足现实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围绕审判这一中心,逐步统一侦(调)控审的证据标准

(二)围绕庭审这一关键,深入推进庭审的实质化

(三)围绕一审这一重心,充分发挥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作用

五、放眼长远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一)公诉审查制度

(二)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三)程序性违法的救济与制裁制度

(四)司法令状制度


第三讲 刑事证据审查运用的基本思路

一、庭前准备:做好证据梳理

二、开庭审理:落实庭审实质化

(一)举证:确保有用的证据全部、有效地出示

(二)质证:围绕争议关键和存疑问题充分展开

(三)认证:改进方法,全面、有效地裁量证据

三、作出裁判:依法审慎定案

(一)全面准确理解证明标准

(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要求

(三)疑罪的正确认定与处理


第四讲 排除非法证据的实务操作

一、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依据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具有法定性

(二)排除辩方证据的适用

三、各类非法证据的具体认定

(一)关于非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二)关于非法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关于非法的物证、书证

四、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阶段

五、排除非法证据的操作程序

(一)程序启动

(二)初步审查

(三)法庭调查

(四)控方证明

(五)法庭处理


第五讲 裁判文书的制作方法与规范样式

一、裁判文书是什么

二、裁判文书有何用

三、裁判文书的基本构成要素

(一)严谨的事实认定

(二)精准的证据表述

(三)准确的法律适用

(四)有力的裁判说理

(五)适当的程序审查

(六)规范的形式表达

四、裁判文书制作的常见问题解析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

(三)控辩意见

(四)审理查明的事实

(五)证据表述

(六)裁判理由

(七)法条引用

(八)判决主文

(九)第二审判决

(十)尾部


第六讲 热点刑事案件判决书的撰写思路

——以于欢故意伤害案第二审判决书为例

一、全面反映诉讼参与各方的意见

二、严格地依照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一)基于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二)无证据支持和无关的事实主张不予认定

(三)坚持对案件事实全面认定、表述

三、认真梳理证据实现精准的表达

(一)证据摘录

(二)证据排列

四、聚焦争点对各方意见公正评判

五、严格依法并充分考虑情理裁判

(一)重事理

(二)重法理

(三)重学理

(四)重情理

(五)重文理

六、积极回应关切打造大众化判决

(一)从法律效果考量

(二)从社会效果考量

(三)从政治效果考量


第七讲 刑事案件常见情节的司法裁量

一、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量刑

(一)被害人过错的司法认定

(二)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二、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犯罪的裁量

(一)有关刑事政策及司法裁判

(二)“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

三、民事赔偿与刑罚适用

(一)赔偿从轻判处的法律依据

(二)赔偿从轻判处的司法限制

四、坦白情节的司法认定

(一)坦白情节的法律价值

(二)坦白情节的具体认定

(三)坦白避免严重后果发生减轻处罚的适用

五、退赃情节的司法运用

(一)退赃情节的法律性质

(二)退赃从宽的法理依据

(三)退赃从宽的适用条件

六、雇凶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雇凶犯罪的法律特征与性质

(二)雇凶者和受雇者的罪名确定

(三)雇凶者和受雇者的罪责认定

(四)实行过限的判断及责任认定

七、诱惑侦查的司法裁量

(一)诱惑侦查的法律定位

(二)诱惑侦查情节的裁量


第八讲 死刑案件的政策把握与刑罚适用

一、我国的死刑立法梳理

二、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

(一)关于“罪行极其严重”

(二)关于“应当判处死刑”

(三)关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四)关于“死缓”限制减刑制度

(五)关于终身监禁制度

三、常见刑事案件的死刑适用

(一)故意杀人

(二)故意伤害

(三)抢劫

(四)强奸

(五)绑架

(六)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八)贪污、受贿


第九讲 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

一、职务犯罪主体问题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案件管辖问题

(一)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新格局

(二)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

(三)监检法办案中的管辖实务问题

三、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一)司法认定思路:“三个结合”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界分

(三)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与行为人的身份

(四)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之别

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一)司法认定的分歧意见

(二)扩张的司法解释及其适用

五、贪污、受贿故意的判断

(一)赃款赃物去向与故意认定

(二)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与故意认定

(三)借贷型受贿的故意认定

六、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一)关于“财物”范围的理解

(二)受贿数额的认定规则

(三)收受房屋型受贿的认定

七、涉股票股权类贿赂的司法认定

(一)现实司法困境

(二)个案裁判突破

(三)司法认定新思路

八、新型腐败与隐形腐败的惩处

(一)贿赂犯罪形态演进

(二)司法裁判的思路与方法

九、“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相关问题

(一)有关背景及立法、司法应对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三)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

十、量刑情节的审查与认定

(一)量刑情节对职务犯罪认定的意义

(二)量刑情节的查证、移送与裁量

(三)职务犯罪常见量刑情节的认定

十一、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置

(一)赃款赃物的处理办法

(二)赃款赃物的处置程序

十二、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一)监察证据转化问题

(二)调查录音录像问题

(三)证据补查补正问题

(四)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五)调查人员出庭问题


第十讲 刑事指导案例的“参照适用”

一、案情相似性的判断

(一)判断案情相似的思路

(二)判断案情相似的方法

(三)情势权衡原则的运用

(四)刑法谦抑原则的制约

(五)案例选择的基本法则

二、指导性案例的援用

(一)案例援用的内容

(二)案例援用的方式

三、指导性案例的排除

(一)域外判例的排除规则

(二)指导性案例排除适用


案例索引

要点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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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1日